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记者昨(25)日从全省2008年秋季开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我
省将执行国务院决定。同时,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地震灾害造成家庭困难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补助生活费。
对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省教育厅表示,按照国家政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各
地对符合当地政策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并由政府足额拨付教育经费。
省教育厅强调,免除学杂费衽直接向学生免除,不得先收后退,2008年秋季开学 前已预收的学杂费,要尽快全额退还学生。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后,不
得再向学生收取杂费和信息技术教育费。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原则上按原“一费制”收费办法执行。
据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对现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和重新审核,凡是取消的不得再收,保留的收费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示制度。